《综合素质》一日一学
第二章 教师法律法规
1、概述
(1)教育法概述
教育法的特点(国家普遍,强制规范)
A.国家意志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
B.强制性:国家强制力
C.规范性:教育领域内的法律规范
D.普遍性:国家权利范围内的普遍约束力;约束对象上的普遍约束力,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的体系有如下六个层次:
第一层是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第二层次是教育基本法。
第三层次是教育单行法。我国先后已经制定井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有六部:简称为《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数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层次是教育行政法规。
第五层次是地方性的教育法规。
第六层次是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原则
A.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协调发展
B.坚持全面发展的教育基本方针,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C.确立不同主体的责任,维护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4)教育法的功能:规范功能、标准功能、预示功能、强制功能
2、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法规在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3、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有四种:行政途径、司法途径、仲裁途径和调解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