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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综合素质》核心考点第五篇
发布日期:2017-09-03   点击次数:2898

《综合素质》一日一学

第二章  教师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1)地位

《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权威

(2)基本内容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任务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教学语言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教育经费投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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