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一日一学
第二章 教师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1)地位
《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权威。
(2)基本内容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任务】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教学语言】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教育经费投入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