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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告】2017年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公开招聘方案
发布日期:2017-11-13   点击次数:1411

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为适应学院发展需要, 2017年我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具体招聘方案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招聘工作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和省文化厅的领导下,学院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学院组织人事处,具体负责协调、组织公开招聘工作,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二、招聘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学历层次和实际能力相结合、注重能力和水平的原则。
  三、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符合招聘职位所需的学历、年龄和身体条件。
  (五)符合招聘职位的专业要求和其他条件。
  四、招聘岗位、计划及要求

五、招聘程序
  (一)发布信息
  招聘信息通过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文化厅、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要求
  1、报名时间: 2017年11月23日至25日17时止。
  2、报名地点: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组织人事处办公室(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153号)
  3、报名方式及要求:现场报名。请应聘者在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办事服务-表格下载中心自行下载《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并如实填写,同时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工作证明和劳动合同及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4张近期同底1寸免冠照,直接到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报名。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及相关资格证,须于2017年10月30日前取得;所要求的工作经历截止到2017年10月30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工作经历)。
  (三)资格审查
  根据岗位招聘条件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参照教育部门专业目录)。符合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在湖南省文化厅、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网站公示。请应聘人员注意关注。
  (四)考试方式
  1、开考比例:岗位应聘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对于少数特殊专业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报请主管部门和政府人社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核减岗位招聘计划。
  2、考试方式:
  应聘文化课教师岗位:采取笔试、试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百分制折算成综合成绩,其中笔试、试教各占综合成绩的50%)。
  笔试、试教: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全部参加笔试、试教。笔试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应聘岗位专业知识;试教采取授课的方式,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教学水平、教学能力以及对学科知识的掌握情况等。
  应聘专业课教师岗位:采取笔试、专业技能测试和试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百分制折算成综合成绩,其中笔试、专业技能测试各占综合成绩的30%、试教占综合成绩的40%)。
  笔试、专业技能测试和试教: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全部参加笔试、专业技能测试、试教。笔试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应聘岗位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评应聘人员所具备的专业技能;试教采取授课的方式,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教学水平、教学能力以及对学科知识的掌握情况等。
  应聘辅导员、行政管理及教务干事、学生管理干事岗位: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百分制折算成综合成绩,其中笔试、面试各占综合成绩的50%)。
  笔试:通过资格条件审查人员全部参加笔试,笔试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
  面试: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笔试成绩排名先后,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行为举止及与岗位的适配程度等。
  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各考试环节成绩在省文化厅及学院网站上公布。
  (五)体检与考察
  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成绩排名先后(综合成绩并列的,应聘教师岗位以试教成绩为准;应聘辅导员、行政管理及教务干事、学生管理干事岗位以笔试成绩为准),按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在指定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主要考察拟任岗位资格及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条件等情况进行复查。有体检、考察不合格者,按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成绩排名先后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
      六、公示
  根据综合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七、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者,办理聘用手续(有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的,应先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并提供本人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后,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拟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有工作经历的应聘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被聘用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731- 88865044
  监督电话:0731- 85552683 (院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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